正确答案: 指定检验
C
题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才能出厂的检验属于
解析:国家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省级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抽查检验结果由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者省级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实施。指定检验是指国家法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的强制性药品检验,包括: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复验是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复验申请应向原药品检验所或原药品检验所的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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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甲亢的叙述错误的是
20岁左右居多,男女比例为1:2
解析:Grave's病约占全部甲亢的90%,男、女均可发病,但以中青年女性最多见,20岁左右居多,男、女比例为1:4~1:6。
[单选题]下列违反药品广告申请和发布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属于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的是
甲企业篡改经批准的琥乙红霉素片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解析:(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故A正确。(2)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故B错误。(3)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故C错误。(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故D错误。
[多选题]不宜选用葡萄糖注射液溶解的药品
青霉素
苯妥英钠
阿昔洛韦
替尼泊苷
解析:不宜用葡萄糖注射液作为溶剂的药物是青霉素、头孢菌素、苯妥英钠、阿昔洛韦、瑞替普酶、依托泊苷、替尼泊苷、奈达铂等。
[多选题]临床前药理毒理学研究包括
主要药效学研究
一般药理学研究
药动学研究
毒理学研究
解析:本题考查药理学研究内容。临床前药理毒理学研究包括主要药效学研究、一般药理学研究、药动学研究和毒理学研究。临床药理研究包括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故本题答案应选ABCD。
[单选题]负责审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解析: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故选D。
[单选题]哮喘患者对乙酰胆碱和组胺反应最为敏感的时间是( )
凌晨0~2时
解析:本组题考查掌握平喘药适宜的服用时间。哮喘患者的呼吸道阻力增加,通气功能下降,呈昼夜节律性变化:凌晨0~2时是哮喘患者对乙酰胆碱和组胺反应最为敏感的时间;
[多选题]伏立康唑的使用注意事项包括
与特非那定、阿司咪唑、西沙必利合用,导致Q-T间期延长风险增加,应禁止合用
治疗前、治疗期间应监测血电解质,如有电解质紊乱应及时纠正
连续治疗超过28日者,需监测视觉功能,包括视敏度、视力范围以及色觉
伴有严重基础疾病者可发生肝毒性反应。治疗前及治疗中需检查肝功能
用药期间应避免强烈的阳光照射,出现皮疹需严密观察,如皮损加重则需停药
解析:使用伏立康唑的时候必须注意,这种药品有可能导致视觉障碍,使用此药连续二十八天的时候必须进行视觉方面的检测,比如说视觉功能检测,视敏度的检测,视力的检测,色觉的检测,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此药而导致视觉障碍。动物实验发现伏立康唑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如果是人类孕妇想要食用伏立康唑则最好权衡利弊再做选择。伏立康唑对于乳糖不耐受的人是不能服用的。伏立康唑有可能会导致肝脏毒性反应,甚至可以诱发肝炎以及胆汁淤积现象。不过这些现象对肝脏的具体损害程度不大,如果是停止用药则肝脏毒性反应会自行消失。使用伏立康唑的时候最好对肝功能有一个检测,以避免发生意外。
[多选题]根据《处方管理法》,下列关于处方限量的说法,正确的有( )。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解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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