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广泛性焦虑

C

题目:焦虑障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

解析:焦虑障碍又叫焦虑症,临床上可分为急性焦虑及慢性焦虑,最常表现的为广泛性焦虑,即慢性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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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药物转运过程包括
  • 吸收

    分布

    排泄

  • 解析:药物转运过程主要是指药物跨膜转运,其过程包括吸收、分布和排泄。故本题选A、B、D。

  • [单选题]患者,男,35岁。血压180/100mmHg,经服硝苯地平及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治疗3周后血压降至120/80mmHg,关于停药的问题应是
  • 继续服药,血压平稳控制1~2年后再逐渐减少剂量至停服1种药,如血压不稳定,即表明需长期服用能保持血压稳定的最小剂量

  • 解析:坚持治疗,降压的益处是通过长期控制血压达到的,所以高血压者需长期降压治疗,尤其是高危和极高危者,在确立有效治疗方案并在血压控制后仍继续治疗,不要随意停药或频繁改变方案,这是治疗是否有成效的关键!在血压平稳控制1~2年后,可根据需要(季节、并发症)逐渐减少抗高血压药的品种与剂量。

  • [单选题]处方药可以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是
  • 中成药

  • 解析:不可以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情形:①监测期内的药品;②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③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④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⑤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⑥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⑦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⑧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⑨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⑩其他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 [单选题]经批准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经营的药品是
  • 第二类精神药品

  • 解析:1.本题考查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 [多选题]骨化三醇的药理作用包括
  • 恢复肠道对钙的正常吸收

    缓解肌肉骨骼疼痛

    提高血清钙浓度

    纠正低血钙

  • 解析:本题考查骨化三醇的药理作用。(1)骨化三醇可恢复肠道对钙的正常吸收,纠正低血钙,缓解肌肉骨骼疼痛,并有助于恢复或降低过高的血清碱性磷酸酶和甲状旁腺激素的水平。(2)对于手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和假性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骨化三醇可缓解低血钙及其临床症状。(3)对于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骨化三醇能增加肠道钙的吸收,调节骨的矿化,刺激骨骼中成骨细胞活性,提高血清钙浓度,并减少椎体骨折的发生率。故答案选ABDE。

  • [多选题]药物配伍变化的类型,若按配伍所致后果,可分为( )。
  • 绝对不能配伍的

    非绝对的

    配伍禁忌

  • 解析:本题考查要点是“药物配伍变化的类型。”药物配伍变化可大致分为物理、化学和药理学的配伍变化;若按配伍意愿,可分为有意的和无意的;若按配伍所致后果,可分为绝对不能配伍的(配伍禁忌)和非绝对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E。

  • [单选题]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是
  • 血管内导管

  • 解析: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心脏起搏器、体外反搏装置、血管内窥镜、超声肿瘤聚焦刀、高频电刀、微波手术刀、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钴60治疗机、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CT)、植入器材、植入式人工器官、血管支架、血管内导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等。

  • [单选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符合规定的
  • 在药品展示会或博览会上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 解析:本题考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等便利条件。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食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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