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3倍
B
题目:中药鉴定取样时,取样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量的倍数是
解析:答案:B。取样 1.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2.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 ①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②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③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④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⑤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3.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 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 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 ①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 ②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 ③贵重药材抽取5~10g; ④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 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实验以及留样为止。 5.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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